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1132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11号楼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开县南丰镇客茶会奶茶店,住所地肇庆市封开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封开县南丰镇客茶会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