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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飞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8刑更125号
案件名称王鹏飞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鹏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刑更125号 罪犯王鹏飞,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现羁押在永济监狱。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晋0802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以王鹏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45000元,没收退缴违法所得42900元,均已履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

执行机关于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鹏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

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

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2次,余181.5分。

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鹏飞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2次,余181.5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认为,罪犯王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鹏飞减去余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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