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高新区晓武副食百货超市,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龙柏里****楼****/div>经营者:崔术武,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关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区晓武副食百货超市、崔术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2知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郑州高新区晓武副食百货超市、崔术武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
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21日、3月9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2月20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郑州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2021年2月19日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航空港管理部调查,未发现经营者崔术武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四、2021年3月9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3月9日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高新区晓武副食百货超市、崔术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