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11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委托代理人:卞淑真、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封丘县黄陵镇刘康家用电器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5FRM98J经营者:刘国宝地址:封丘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黄陵镇刘康家用电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