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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抚顺市新抚桂华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抚顺市新抚桂华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桂华通讯器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124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新抚桂华通讯器材商店。

。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东七路 经营者:王广斌,业主。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抚顺市新抚桂华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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