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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梁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202民初803号
案件名称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梁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803号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翠华路**创意盒子**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43。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12W。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红、元欢欢,分别是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告:梁*,1995年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陕01民初838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粤民辖23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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