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4执恢89号欧司朗有限公司、李小花:关于欧司朗有限公司与李小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常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首次立案执行,案号为(2012)常执字第0186号,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李小花已将生效文书中所确定的相关支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也依照申请解除了对李小花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至此,(2012)常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