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56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代表:李进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巧丽,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巧丽、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