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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吴巧丽、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756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吴巧丽、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吴巧丽;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56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代表:李进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巧丽,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巧丽、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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