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840号 原告:周蓉,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红太阳玻璃工艺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601925515。
投资人:程克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周蓉与被告永康市红太阳玻璃工艺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周蓉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