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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蓉与永康市红太阳玻璃工艺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08民初840号
案件名称周蓉与永康市红太阳玻璃工艺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蓉;永康市红太阳玻璃工艺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840号 原告:周蓉,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红太阳玻璃工艺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601925515。

投资人:程克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周蓉与被告永康市红太阳玻璃工艺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周蓉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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