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529号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经营场所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
经营者:戴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奎奎五金店,,经营场所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新华西路**利达伟星五金店经营者:李启良。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奎奎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