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909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孙劼,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明娟百货店,住所地新沂市。
经营者:屠明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住地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新沂市明娟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3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晓晨 书 记 员 杨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