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8601民初162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磊磊副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夏禹桥。
经营者:陈丽君,女,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一港,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磊磊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