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6执77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弓长岭区鑫旺综合商品超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弓长岭区鑫旺综合商品超市(原辽阳市弓长岭区鑫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弓长岭区鑫旺综合商品超市银行账户内存款3100元,弓长岭区鑫旺综合商品超市的经营者董存柱向本案执行款专用账户汇入6.48元,总计执行款项为3106.48元。
其中,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为3000元,案件受理费为15元,迟延履行利息为41.48元,执行费为50元。
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3056.48元本院已交付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2020)辽06民初3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弓长岭区鑫旺综合商品超市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