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32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昴开水果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金鼎华府B20号楼1006、1007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阳,职务不详。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因与被告盱眙昴开水果批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由6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