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5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志强副食烟酒门市部,经营场所:紫薇大道家天下小区2号楼105号营业房。
经营者:李志强,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峰区志强副食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