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初6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安州区花荄皇城二零一二娱乐会所。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新华路**。
经营者:詹婉青。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安州区花荄皇城二零一二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