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3043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CYBWOW。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极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霞关镇三星村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HCET045。
法定代表人:温兴茂。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极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