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69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辉晟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经营者:刘辉豹,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62××××××××××××。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辉晟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