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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清浦区武墩王伟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179号
案件名称179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清浦区武墩王伟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区武墩王伟家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7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浦区武墩王伟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武墩新市场东侧。

经营者:王伟。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浦区武墩王伟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数额由35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67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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