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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式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033号
案件名称黄式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式顺;田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33号原告:黄式顺,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军,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式顺与被告田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黄式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式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式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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