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570号 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以丹,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大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476J400K,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薛店镇薛店北村**。
法定代表人:赵世鹏。
被告:赵世鹏,男,汉族,1985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大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世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大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世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大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世鹏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07.5元,由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