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0443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362号3813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洪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牛始埔和兴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8D。
法定代表人:刘娇娇。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洪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