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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少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终378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少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谭少华;北京少华豪景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37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少华豪景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北京寰岛博雅大酒店一层大门南侧。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谭少华,男,汉族,1992年2月6日出生,北京少华豪景商贸中心经营者,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少华豪景商贸中心、谭少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27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北京少华豪景商贸中心、谭少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三、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27505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一百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五十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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