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47(商务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赵艳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展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瓦斯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津塘公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齐树堂。
上诉人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应在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瓦斯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之一)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同时作为被告,原告应当分别起诉,原告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对上诉人有失公平,增加了上诉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47(商务区集中办公区),故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依照上述规定,认定被告之一天津市瓦斯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津塘公路86号),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并以此确定本案的管辖,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冯建明审判员 张培松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陈方宁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