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8刑更466号罪犯朱黎旺,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东角湖监区服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皖0826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黎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8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朱黎旺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支付)。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7)皖0826刑初253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黎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朱黎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与前罪被告人朱黎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8万元(已缴纳);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8万元。
朱黎旺不服,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皖08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黎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黎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2019年2月因生产问题被扣3分。
罪犯朱黎旺所在监区提供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狱内消费情况,该犯月均消费306.48元,当前余额2354.56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黎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黎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瑜山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