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7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大荆美连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大荆镇107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MQ32314。
经营者:杨美连。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大荆美连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大荆美连食品店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