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730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利华新盛电动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一区15-113。
法定代表人:朱玉平。
被告:启东力霸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合作镇竖河镇村。
法定代表人:顾渊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新,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利华新盛电动工具经营部、被告启东力霸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4日以其已与天津市南开区利华新盛电动工具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天津市南开区利华新盛电动工具经营部的起诉。
后,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启东力霸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 然审 判 员 刘雪峰人民陪审员 胡金英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张培松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