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665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溢云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13楼13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金,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成都溢云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