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执16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壶茶庄、章兆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壶茶庄、章兆燕自动履行人民币22455.56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22255.56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执16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壶茶庄、章兆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壶茶庄、章兆燕自动履行人民币22455.56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22255.56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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