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665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物联网街369号大华大厦A902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满叶茶叶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个人经营经营者:柯光烽.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满叶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