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40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演煌(曾用名林演霞),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启练,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中世,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鑫,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高碑店市驴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MA07UXQ45Y,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张六庄乡陶家场村006号,法定代表人王鑫。
诉讼代表人李凯娜,女,1986年7月2日出生,系被告单位高碑店市驴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股东。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5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鑫、林演煌和被告单位高碑店市驴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4月1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鑫,被告人林演煌及其辩护人曹启练、曾中世,被告单位高碑店市驴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凯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林演煌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委托他人定制带有“”“”注册商标品牌的假冒手套、帽子、防晒服、冲锋衣、冲锋裤、救生衣等户外服饰用品,并在其经营的“沃玛户外服饰用品”的淘宝店上予以销售。
2019年7月25日,瑞安市公安局在瑞安市大楼旁公寓查获假冒“”“”品牌的手套600双、帽子290顶、防晒服225件、冲锋衣157件、冲锋裤200条、救生衣160件。
截止被查获,累计销售假冒的“”“”品牌商品总计13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0元。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单位高碑店市驴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王鑫接受被告人林演煌的定制委托,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张六庄乡陶家场村006号,生产制造假冒“”“”品牌的救生衣马甲并销售给被告人林演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43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左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7122267号、第7122271号的“”注册商标以及注册号为第7122259号、第7122235号的“”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在包括救生衣在内的第9类商品以及服装、帽子在内的第25类商品上。
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定制的假冒手套、帽子、防晒服、冲锋衣、冲锋裤、救生衣上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林演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鑫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高碑店市驴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凯娜和被告人王鑫、林演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查获的实物、全国常住人口、前科记录、抓获经过、淘宝店截图、鉴定书、商标注册证、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司登记信息、执法暂扣款票据、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证人曾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演煌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鑫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账单详情、淘宝交易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林演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单位高碑店市驴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接受被告人林演煌的委托,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王鑫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高碑店市驴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鑫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演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鑫、林演煌立案后均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高碑店市驴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鑫、林演煌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王鑫、林演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因被告人林演煌系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被发现有售假行为并当场抓获,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演煌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演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王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单位高碑店市驴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林演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王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假冒“”“”品牌的手套600双、帽子290顶、防晒服225件、冲锋衣157件、冲锋裤200条、救生衣160件以及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苹果8plus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