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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4342号之二
案件名称李洪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洪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43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洪军,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家电厨卫城25栋厨具区(千娇好太太厨卫电器), 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洪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柏瑞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43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李洪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为91×××44内存款(已冻结783.36元)和账户为62×××66内存款(已冻结2903.88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为79×××57内存款(已冻结496.51元)、在交通银行账户为62×××99内存款(已冻结856.96元)。

柏瑞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保证以后不再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并承担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洪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为91×××44内存款和账户为62×××66内存款、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为79×××57内存款、在交通银行账户为62×××99内存款共计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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