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53号之一 原告:林振丰,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凯瑞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九龙口永泽花园11号楼1单元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K0643P。
法定代表人:刘兴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雄、王颖超,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林振丰与被告临沂凯瑞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振丰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临沂凯瑞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林振丰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林振丰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振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振丰负担。
原告林振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