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7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县鹤龙湖镇张立群商店,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鹤龙湖镇江洲村,注册号430624600203165。
经营者:张立群。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鹤龙湖镇张立群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