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75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城区丰乐家电商场,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薛国商贸城(薛国大酒店对面)“美的专卖店”。
经营者:赵婷婷,女,199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城区丰乐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