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206号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3655954W(1/1)。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铭旗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3办公楼1106室(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JJ3E6Y。
法定代表人:江山。
被告:江山,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铭旗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预缴)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