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4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中鑫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博文学院培训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勤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榆中鑫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