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72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句容市鸿彩油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民初72号
案件名称72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句容市鸿彩油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句容市鸿彩油漆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72号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银石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GregoryThomasLUKASIK,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鸿彩油漆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温州商贸城H幢43号。

投资人:王成军。

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鸿彩油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2020年5月20日,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句容市鸿彩油漆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