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苗永、林贤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刑初383号
案件名称苏苗永、林贤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贤跳;苏苗永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38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苗永,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

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贤跳,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5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苗永、林贤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苗永、林贤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苏苗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苍南县旁毛坯房内加工“古井贡酒”外包装,并雇佣被告人林贤跳运送外包装配件。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苏苗永将“古井贡酒”外包装配件装至货车上并安排货车司机运送加工成品,后在上述加工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查获“古井贡酒”酒盒、瓶盖、手提袋等外包装配件共计35295个以及打孔机2台、旋铆钉机2台。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林贤跳受被告人苏苗永事先安排运送“古井贡酒”外包装配件,在听说被告人苏苗永被抓获后将上述外包装配件存放在苍南县内。

2019年9月23日左右,被告人林贤跳自行联系被告人苏苗永的上家,将一批“古井贡酒”外包装配件运送至苍南县予以存放。

2019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在苍南县内现场查获“古井贡酒”酒盒、手提袋、合格证、二维码贴纸等外包装配件共计136686个。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苏苗永在苍南县旁毛坯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林贤跳在龙港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7045126号“古井贡”、第7040334号“古井”、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第11215750号“”、第7417861号“”、第11215771号“”、第12871259号“”、第11289237号“”、第8164765号“”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涉案“古井贡酒”外包装配件上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苗永、林贤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银行账户查询、智能卡口信息查询、卡口信息说明、鉴定证明、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证人徐某、凌应学、林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苏苗永、林贤跳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手机提取数据、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7045126号、第7040334号、第7079302号、第10497096号、第11215750号、第7417861号、第11215771号、第12871259号、第11289237号、第8164765号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苏苗永、林贤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中被告人苏苗永系情节严重,被告人林贤跳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贤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苏苗永、林贤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苏苗永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苏苗永、林贤跳不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苗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林贤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古井贡酒”外包装配件共计171981个、作案工具打孔机2台、旋铆钉机2台、银色华为手机1部、棕色raybo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其中打孔机、旋铆钉机、手机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