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民初15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星星点灯灯具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丘湖街道时风路众盛五金建材市场内。
经营者:于如岗。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星星点灯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由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变更为1万元。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唐县星星点灯灯具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