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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明、安格洛联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民终148号
案件名称王福明、安格洛联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福明;安格洛联营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民终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明,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硕,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福明因与被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下简称安格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格洛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王福明立即停止侵犯安格洛公司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王福明赔偿安格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含安格洛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王福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安格洛公司是英国知名潮牌服饰企业,BOYLONDON(伦敦男孩)为其旗下品牌,BOYLONDON创立于1977年,自成立以来,品牌成长迅速,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及经大量的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广受欢迎。

同时,安格洛公司是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第13876268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1月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限期限为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

第18186146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围巾、领带、成品衣、T恤衫、靴、鞋、帽、袜”商品上,专用权限期限为2016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

第19349986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3月1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限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第19349953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3月1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限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上述商标经安格洛公司的长期合法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安格洛公司调查发现王福明未经授权在www.taobao.com网站上开设的店铺(会员名:xunhangshangmao)内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且侵权产品销售量大,库存数量多。

安格洛公司已在第25类的“衣服、皮带(服饰用)、鞋及帽、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成品衣”等商品注册上述商标,王福明在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是由安格洛公司生产、销售或由安格洛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

其未经安格洛公司的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给安格洛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安格洛公司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王福明一审辩称,我没有侵犯安格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我销售的产品为韩国金甲琪的品牌,金甲琪与安格洛公司就涉案商标侵权纠纷正在进行诉讼,说明涉案商标存在争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安格洛公司于1989年8月22日成立,公司地址为英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第13876268号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

第18186146号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核定使用在25类的“成品衣、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

第19349986号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核定使用在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第19349953号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核定使用在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安格洛公司系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安格洛公司授权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地区独家授权经销商,对涉案商标进行了使用,通过报刊、媒体、杂志进行了宣传,并在淘宝网上开设了BOYLONDON官方旗舰店。

2018年7月6日,安格洛公司授权委托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侵犯安格洛公司持有的相关商标权利的侵权事宜: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举报他人侵犯安格洛公司商标权行为;

2.向新闻媒体投诉他人侵犯安格洛公司商标权行为;

3.代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4.与侵犯安格洛公司商标权的侵权人进行调解(或和解)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5.转委托于他人办理;

6.代为调取证据、证据保全公证或向主管部门申请依职权调查取证;

7.代为起草、签收、转递法律文书;

8.代收侵犯安格洛公司商标权的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及其他款项。

授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授权委托书签发之前发生侵犯安格洛公司商标权行为也拥有上述授权追究侵犯商标权法律责任的权利。

2018年7月17日,英格兰与威尔士伯克郡斯劳市斯托克路18-24号的公证员SunitaKumeri证明上述文件及授权代表的行为是真实和正确的。

2018年7月18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认证SunitaKumeri的公证员身份及授权,该证明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官员D.Hodges签发。

2018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一等秘书兼领事韩建伟证实前面文书上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的印章和该部官员D.Hodges的签字均属实。

2018年8月1日,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安格洛公司的授权转委托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罗贤水律师、涂欢律师等人负责处理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侵犯安格洛公司享有的全部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

其中受委托人的权限为特别授权,有权代为签署、提交及接收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撤诉申请、证据调取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调解协议、和解协议、退费申请、刑事赔偿协议等)、提起诉讼或应诉、陈述、辩论、享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及和解等委托权限。

该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生效,非经委托人明确撤销,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期满可以书面续展。

2018年10月10日,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晓峰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黎某1其工作人员胡振国的监督下对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

公证员黎某2该公证处所有的屏录专家秘钥插入计算机,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晓峰双击计算机桌面“屏录专家”图标,将“文件名:”处修改为“2018.10.10boylondon”,点击开始图标后,开始录制本次屏幕录像。

在清洁电脑磁盘及浏览器数据并查询“北京时间”后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taobao.com”后按回车键打开相应网站页面,使用账号密码方式登录后显示相应页面。

在“淘宝网”首页“店铺”项下搜索栏中输入“xunhangshangmao”后点击“搜索”进入该店铺后,在该店铺内搜索相关商品,点击相关搜索内容,进入并浏览相关页面,点击相关内容进行浏览、展示。

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页面,查询“北京时间”;

打开“系统时间”校对时间信息;

点击关闭浏览器;

停止“屏录专家”录制。

2018年10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5461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附的附件光盘系在公证员黎某1工作人员胡振国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邵晓峰在该公证处现场操作后,由公证员黎某2该计算机内的屏幕录像视频资料复制到该处所有的存储设备后,使用该处设备刻录所得,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王福明在www.taobao.com网站上开设的店铺(店铺:潮爷集合店,掌柜:xunhangshangmao,开店时间2017年3月8日)内销售、许诺销售的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图案。

一审认为,关于本案的准据法适用问题。

安格洛公司系设立于英国的法人,其与王明福之间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安格洛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双方当事人亦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商标侵权争议的准据法。

关于安格洛公司是否享有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专用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的上述商标是安格洛公司向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目前这些商标都在注册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故安格洛公司享有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关于王福明是否侵犯了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

本案中,安格洛公司是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王福明未经安格洛公司许可在“淘宝网”网站上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安格洛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易辨别,容易让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安格洛公司或者其关联企业,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损害了安格洛公司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安格洛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虽然王福明抗辩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韩国金甲琪,但因其并未提交其合法来源的充分证据,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安格洛公司诉讼请求王福明立即停止侵犯安格洛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安格洛公司主张王福明赔偿20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较为稳定的市场价值,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

鉴于安格洛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信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酌定王福明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8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对于超出部分的安格洛公司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王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安格洛公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享有的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王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格洛公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其他诉讼请求。

如王福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180元,王福明负担120元。

王福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由安格洛公司承担诉讼费。

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王福明对所销售商品系有合法来源能够提供新证据。

王福明在淘宝网店销售的商品均来自韩国品牌,来自宝爱贸易(青岛)有限公司,店铺也是韩国品牌正式授权店铺。

王福明主观上没有故意销售侵权商品。

现已不再销售涉案商品,“伦敦小孩”店铺已经不再经营,全部商品均已不再销售。

王福明的商品一直都有正规商品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王福明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存在合法来源,王福明关于合法来源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8000元的赔偿数额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安格洛公司基于民事权益受损从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与王福明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没有必然联系,王福明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福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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