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县三诚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华夏上海城5号楼壹层1A-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71042615G。
法定代表人:谢洪。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县三诚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渝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因权利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开县三诚通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开县三诚通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元、诉讼费84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通过网络查询,已查询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等,被执行人开县三诚通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被执行人开县三诚通讯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走访,现该住所地已由其他业主经营;
在被执行人开县三诚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调查,亦长期外出下落不明;
已对被执行人开县三诚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书面通知权利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开县三诚通讯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权利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被执行人开县三诚通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元、诉讼费840元,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渝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