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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9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横扇镇信福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09民初15819号之一
案件名称15819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横扇镇信福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横扇镇信福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15819号之一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横扇镇信福烟杂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圣牛村。

经营者:李信福。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横扇镇信福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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