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593号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LR8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7号万和科技大厦A座5楼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秋凤,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系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博创宇电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929E4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海滨新村塘东东二巷15号1楼。
经营者:凌超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博创宇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已明确告知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并出具书面说明称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