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61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陈记天天超市。
经营场所:绵阳市新皂镇希望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3MA658GTX4A。
经营者:陈冲。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陈记天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