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8号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卡。
法定代表人:陈锦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运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好鑫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好鑫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运钦,中山市好鑫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好鑫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