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431号 原告:厦门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渐美里100号1703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谭远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洁美灶具配件厂,经营者韩全祥,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洁美灶具配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821397339.X“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专利权的灶具;
判令被告销毁现有库存侵权灶具以及专门用于生产侵权灶具的设备、模具;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ZL201821397339.X“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对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灶具,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中,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洁美灶具配件厂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但未提供侵权具体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起诉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洁美灶具配件厂并无法律关系。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厦门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