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1民初902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王尊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馨朵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江海东路528号(C301摊位)。
经营者:李惠娟,女,195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无锡广益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江海东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尤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溪区馨朵日用品商行、无锡广益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梁溪区馨朵日用品商行、无锡广益商城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