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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昌黎县韩愈酿酒有限公司、中山市激光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民初7258号之一
案件名称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昌黎县韩愈酿酒有限公司、中山市激光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昌黎县韩愈酿酒有限公司;中山市激光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7258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8B。

法定代表人:邓启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良,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萍,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昌黎县韩愈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87K。

法定代表人:黄永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津饮料公司)诉被告昌黎县韩愈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愈酿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仙津饮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第14470212号、第14470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92年11月9日,旗下拥有“仙津”、“动力火车”、“1985”、“仙津御膳”等知名饮料品牌,曾获得“2014中国饮料行业影响力品牌”、“广东省著名商标—仙津”等荣誉。

原告早在2011年9月19日就申请了第1993761号“动力火车”注册商标,“动力火车”苏打酒从2003年推出市场,201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大规模投入广告和宣传,在山东、贵阳、重庆等地具有经销商,原告也不断对仿冒原告的注册商标的企业进行维权。

被告生产的苏打酒产品上使用的火车图形及标识分别与原告的第14470212号、14470213号注册商标形象近似,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葡萄酒、其它酒、饮料制造销售等,其仿冒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抢占原告的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对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商品由被告韩愈酿酒公司生产,其住所地位于河北省昌黎县,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本院管辖地域范围内有生产、销售、或储存侵权商品的行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此外,因本案中除被告住所地确定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以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生产、储存侵权商品等行为的具体发生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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