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756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筑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2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戎丽娜。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筑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